中国出版传媒商报讯 8月9日,北京市教委印发了《北京市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办法》共十章四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管理职责、国家课程教材选用使用、地方课程教材编写修订、审核、出版发行、选用使用、保障机制、检查监督等。《办法》提出,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统一推荐中小学教辅材料,确属教育教学所需的课堂练习、同步练习、寒暑假作业、考试试卷及复习资料等,应免费提供给学生使用。
《办法》明确,北京市中小学教材实行国家、市、区和学校分级管理。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市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选用使用工作的统筹管理,领导和监督中小学教材选用工作。对于国家课程教材的选用,《办法》要求,选用的教材必须是经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版本,擅自更改内容的教材不得选用。教材使用应严格遵照选用结果,不得以地方课程教材、校本课程教材等替代国家课程教材。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使用境外教材,普通高中学校选用境外教材,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政策执行。国家课程教材一经选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地方课程教材必须在本市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应建立地方课程教材实验准入评估机制,统筹考虑学段课时安排和区域实际,严格控制同一学校同一年级地方课程教材使用数量。地方课程教材经审定通过后方可出版、发行。地方课程教材出版单位要严格规范编辑、审稿、校对制度,保证教材编校质量。地方课程教材出版发行不得夹带任何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不得搭售教辅材料或其他商品。
校本课程由学校开发,要立足学校特色教学资源,以多种呈现方式服务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原则上不编写出版教材,确需编写出版的应报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核和使用管理。校本课程教材原则上不得跨校使用。(聂慧超)